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

时间:2018-02-01

    《商标法》第 40 条第 1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 

    1.许可人的权利义务 

    许可人的权利是向被许可人收取使用费。 

    许可人的义务是定期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向广大消费者负责,这是相对于国家和消费者而言的,而对于受让方而言,这是许可人的权利。同时,根据

    《商标法》第 40 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许可人有义务与被许可人一道完成此程序。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

    2.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 

    被许可人的基本权利是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 

    被许可人的义务是应保证其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向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被许可人应与许可人一道将其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向国家商标局登记备案。 

    被许可人应在自己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如商品的真实产地,使消费者能够把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相同商标的商品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