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生茶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61263号“余生茶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26号

       

      申请人:余生茶栈(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1263号“余生茶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3543478号“余生记 余生记及图”商标、第31604731号“余生在线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在类似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发票、合同以及包材采购;百度、美团、微信公众号等推广;大众点评及部分评论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余生茶栈”,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