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5366885号“JN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7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声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乡市益植美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对第25366885号“JN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54819号“J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和商号的摹仿抄袭,被申请人无使用目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将商标在网上进行销售牟利,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品网络销售情况截图、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名下处于出售状态的商标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录音载体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逗智米菲DOUZHIMIFEI”、“米菲小象MIFFY ELEPHANT”、“西蒙捷豹SIMONJIEBAO”、“今视明及图”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达四百余件,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录音载体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JNN及图”与申请人商号“华声迪”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商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相峥
张世莉
2020年02月20日